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17日下午对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。共同以为,草案现已很老练,主张进一步修正后,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经过。一起,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正定见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8日上午召开会议,逐条研讨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定见,对草案进行了审议。法制作业委员会就草案修正与司法部进行了交流,一起研讨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为,草案是可行的,一起,提出以下修正定见:
一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规则,国家鼓舞和支撑律师、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缺少区域供给法律援助。有的常委委员提出,为更好地保证律师在上述区域展开法律援助作业,主张在鼓舞和支撑的目标中添加“律师事务所”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讨,主张采用这必定见。
二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对法律援助的方式作出规则。有的常委委员主张,对其间规则的诉讼署理与非诉讼署理,进一步清晰联系和规模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讨,主张将第四项“国家赔偿、民事和行政诉讼署理及其非诉讼署理”修正为“民事案子、行政案子、国家赔偿案子的诉讼署理及非诉讼署理”。
三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规则,在必定景象下,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署理人的,能请求法律援助。有的常委委员提出,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,联系公民严重权益,主张在能请求法律援助的景象中添加这项内容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讨,主张采用这必定见。
此外,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定见,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正。
草案修正稿已按上述定见作了修正,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张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经过。